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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!坐!牢!?「請醫師學肌膚監測以自保」的五十個理由之一=廣告/新聞閱讀
2014-01-21 00:00

臉上充滿了強烈白色螢光的案例,貿然再給予雷射光線,很可能出現未知的光反應

皮膚受損後,連基本表皮紋路都喪失了。這時給予燒灼性雷射治療,結果皮膚無法承受,出現過度損傷現象,難道不是合理懷疑?

悲哀地說:

大家都知道敏感性肌膚愈來愈多!上次聽某位前輩演講,據說正式的統計已經超過51%換句話說,醫師從事皮膚科學治療,「上門」的客人中,二位就有一位是敏感肌膚患者!如果再考慮「美容醫學受術者多半都是同一批人」這種特殊狀態,說不定過敏肌患者的出線機率高達80%!

另一方面,由於錯誤的「迷信」,社會大眾主觀認定「醫師必然有能力知道患者是敏感肌?(詳見再爆醫療糾紛,前主播飛梭雷射險毀容

這次更厲害,法官在審理時竟然「認為當時郭醫師明知姜姓律師臉部過敏,卻未等完全康復,就施打高劑量130焦耳重疊測試」、「何況姜女當時仍可能處在部分過敏發炎狀態,皮膚溫度已高,血液循環量大,電阻亦會較高,更易造成溫度上升而灼傷,郭男未等過敏完全康復,就用130焦耳重疊測試,已過於輕率」。

這下子會出現的效應(以下是Facebook專業皮膚科醫師間的對談):

A醫師說:四年前的事還報,而且還連名帶姓+照片!未來發生併發症,病人只要說自己有過敏體質,不就賠定了?事情一拖四年,應該不單純(高額索賠?)醫學會對這種事要表明立場嗎?

B醫師說:淺二度灼傷造成永久疤痕?

C醫師說:後續處理醫院和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意見很重要。淺二度灼傷應該視為治療副作用,而非業務過失致傷害。

D醫師說:只是色素沉澱吧?

A醫師又說:以前還聽過打完雷射局部泛紅,診所被迫私下賠#^@%萬。

C醫師又說:價格壓低,賠償衝高,司法判刑=>連醫美這個逃生路也和健保越來越像?

E醫師說:千萬不要幫律師做治療……

本文要表達什麼?

平心靜氣地說。治療前確認患者的體質狀態,例如開刀前確認患者血壓、心跳與體能,以免「死在手術檯上」確實是醫學常規。因此社會大眾預設立場地想「醫師必定清楚敏感患者的皮膚狀態,既然敢治療,就必定有把握」,我覺得其實合理。

但!是!

社會大眾不知道的是,在現今皮膚科學中,「敏感肌膚」與「酒糟肌膚」的定義並不清楚!酒糟肌膚至少還含糊地說聲「不明原因的慢性發炎」。敏感肌膚更慘,連基本定義都還沒有達成共識——有些醫師認為是「生活耐受性不佳」;有些堅持「使用保養品不舒服才算」;還有些認為「患者覺得敏感,就是敏感了」!(插句話:「某些精神異常患者,半夜還覺得陽光太強呢……」)

醫學是這樣的:「先找出定義;然後根據定義把一些症狀類似的病例『圈』在一起。之後研究這些病例的共通處,試著找出診斷方式與可能致病原因。」

現在連定義都不清楚;也就是說,「沒有人真正知道敏感是什麼鬼東西?」在誰是敵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,要去哪裡找敵人?遑論「認出敵人的相貌」!?

因為對醫師提出這種要求太不現實,所以A醫師才會說:「醫學會對這種事要表明立場嗎?」

學習肌膚監測這麼多年,平心而論,「法官認為醫師應該知道患者的肌膚狀況」這句話不是正確的事實!首先,患者治療前未必說實話;其次,身為資深皮膚科醫師,我常接診「自稱臉部非常疼痛」的患者,肉眼看起來卻白白淨淨、細緻無瑕。除了肌膚監測勉強有機會看出「患者的表皮表現有些異常」之外,沒有一位醫師有能力依照肉眼判斷患者的肌膚狀態。確實沒有!

換句話說,敏感與酒糟真的「沒有機會單純運用肉眼就完全辨認出來」

因!此!

就「醫師執業不得違反當時代的醫療常規」定義來說,「敏感」與「酒糟」這種連基礎定義都沒有的問題,法!官!的!這!個!判!決!是!怪!異!的!

學習肌膚監測這麼久,單純從監測學理分析,「臉上充滿了強烈白色螢光的案例,貿然再給予雷射光線,很可能出現未知的光反應」是合理猜測。「皮膚受損後,連基本表皮紋路都喪失了。這時給予燒灼性雷射治療,結果皮膚無法承受,出現過度損傷現象」也是預期中事。但是「肌膚監測」目前還未成為醫學界常態,當然就不是所有醫院的「標準操作流程;Standard Operative Procedure, S.O.P.」。既然醫界尚未有這個共識,醫師沒有執行這種檢查,其實是時代的問題,不是醫師的錯。法官的這種判決,或許會加速「肌膚監測」一類學問的擴展。但是就現況而論,「不教而殺謂之虐」才是更正確的形容詞。

患者受損確實非常可憐!但是各位必須理解:醫學是不斷修正、持續進步的。為了保護患者,確保醫師與患者的溝通正確,我會更努力推動「肌膚監測」的推廣。至於為了私利擋住地球轉的壞蛋,就等待歷史對他們的審判與譴責吧……

醫不理過敏女律師拉皮竟臉部灼傷東森新聞=2014年01月20日下午13:49

拉皮手術竟導致臉部灼傷。

臺北市一名姜姓女律師,到板橋一家醫美診所做電波拉皮手術,但由於皮膚過敏,負責操作的郭姓醫師在作痛覺耐受度測試時,竟施打了劑量較高的130焦耳,造成女律師臉部淺二度灼傷。新北地院判決郭醫師,業務過失傷害,拘役三十天,可易科罰金。

施打瘦腿肉毒桿菌前,仔細端詳女病患小腿,這位帶著眼鏡的郭醫師,是臺北市多家整型診所的醫師,不過卻因為電波拉皮手術,被一名女律師告上法院。

事發診所:「不好意思,他已經不在這邊了喔。」

事發地點,就在板橋這間診所的醫美中心,四年前姜姓律師來到這,施打光電拉皮手術,在作痛覺耐受度測試時,先被施打單發60焦耳測試,但在重疊測試時,應該從120焦耳開始,醫師卻從劑量較高的130焦耳,打在女律師臉上,造成當時過敏的她,右臉頰部一陣灼熱,之後出現五公分長零點五公分寬的淺二度灼傷,還出現水泡,氣得告上法院。

新北地院審理,認為當時郭醫師明知姜姓律師臉部過敏,卻未等完全康復,就施打高劑量130焦耳重疊測試,造成律師臉上起水泡還灼傷,認定醫師疏忽注意,判業務過失傷害罪,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。

醫師喊冤,認為事後已經全額退費,加上律師過敏已痊癒,將再申請醫學鑑定,並提上訴。不過律師認為,已經造成永久傷害,判決還是太輕了,對她來說,心靈上的創傷,恐怕也不是判決就能彌補。

女律師拉皮灼傷,醫判拘。術前過敏未注意,留下5公分疤=蘋果日報孫友廉2014年01月20

女律師姜#四年前到板橋區#聯合診所,接受醫師郭#的「Qray-FRX飛梭光電拉皮手術」,卻在痛覺耐受度重疊測試時,造成姜女右臉五公分長、零點五公分寬的淺二度灼傷。

新北地院日前宣判,認為郭男已知姜女數天前就皮膚過敏,卻貿然施打劑量較高的130焦耳,造成灼傷已有疏失,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三十天,可易科罰金三萬元。

醫不服:已上訴

律師姜#(四十三歲)得知判決結果後,直言:「判太輕,傷痕已成永久性了。」有提出民事求償一百餘萬元。

被告醫師郭#(五十三歲)已離開該診所,對判決則說:「徹底失望,已提起上訴。事後有全額退費,姜女當時過敏已完全痊癒,會再聲請醫學鑑定。」

他解釋,該手術對少數或過敏者確會造成輕度灼傷,但僅要適當診治幾可完全恢復。

判決書指出,2010年7月17日,律師姜#原本將由診所醫師郭#進行Qray-FRX飛梭光電拉皮手術,碰巧當時皮膚過敏,改在二十一日晚上再進行。

右臉頰灼熱疼痛

當晚,郭#先對姜女做痛覺耐受度測試,從60焦耳的能量進行單發測試,再升到120至130焦耳,但重疊測試卻從130焦耳開始,兩發間重疊四分之一面積施打。

不到一分鐘,姜女右臉頰出現灼熱疼痛,郭男發現停手,散熱冰敷後再更改就診時間。姜女一離開直奔台大醫院急診,但右臉已有五公分乘以零點五公分的淺二度灼傷,更出現水泡。

法官:過於輕率

姜女提告,郭男否認有過失,但新北地院考量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,指該手術雖會造成輕微泛紅及腫脹,但一至三天就可消退,起水泡已屬異常。何況姜女當時仍可能處在部分過敏發炎狀態,皮膚溫度已高,血液循環量大,電阻亦會較高,更易造成溫度上升而灼傷。郭男未等過敏完全康復,就用130焦耳重疊測試,已過於輕率,因此,法官認定郭男疏忽注意義務,判他有罪。

核心精神聲明:

  • 我不反對使用保養品!我唯一的關心就是健康!因此我反對「盲目地使用保養品」、「盲目地執行醫學美容」。

根據科學邏輯,要確定保養品或治療的安全,應該在使用前、使用後都做紀錄;而且必須長期監測,反覆比對。

使用前後比對,是為了證明短期安全。使用前與長期後比對,是為了證明長期安全。這就是呼籲建立「使用保養品∕療程時,請隨時監測肌膚反應」的正確心態為什麼護膚品「長期使用有危險」?=談「實驗室資料」與「長期追蹤PMS資料」的核心價值。

如果呆呆地相信單次監測的「證據」,就會出現「使用類固醇的褪紅效果很好,應該長期使用」這麼愚蠢的事!保養品與醫美治療長期使用、大量使用,對身體健康影響深遠。只有真正長期監測,才能確保長期劑量安全,真正保護皮膚與身體的健康!「皮膚測試」、「皮膚檢測」與「皮膚監測」有什麼不同?=專業醫療論壇問題回答

因為醫美措施而敏感、痘痘,甚至酒糟/玫瑰痤瘡的可能性很大!

因為錯誤保養品、雷射/激光療程產生黑斑是必然的!

任何傷害出現的反黑、發炎、脫皮、粉刺與紅腫、刺癢……一定有改善!

正確實施並遵守肌膚監測的指導,就是您保護自己最重要的科學證據!如果您同意上述理念,請訂閱部落格電子報,以獲得真正醫學美容與保養品訊息。

  • 極緻,只做對的事!為了幫助更多患者,極緻希望獲得高手們的分享。如果您對某種治療的醫學證據非常有把握,還請告訴我們。極緻會謹慎地評估,並協助建立相關肌膚監測原則。至於買書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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